体育竞赛的基本特征(6篇)

时间:2024-06-14 来源:

体育竞赛的基本特征篇1

关键词: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学科属性;研究领域

中图分类号:G87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5)01-0106-08

Abstract:Withthemethodsofliteraturereviewandlogicalreasoning,thispaperhascombedChina's"SportscompetitionScience"textbooksystemevolutioninrecent30years.Studiessuggestthatmulti-objects,interdisciplinaryresearchandcompilingprinciplesofuncertaintyhaveallleadtothe"fuzzy"statusoftextbooksystem.Ithasproposed4principlestooptimizethetextbooksystem:conceptbeingthethinkingcell;seekingclarityfromfuzziness;applicationofdivergentthinking;comprehensivenessandintegrationasthetop-leveldesignprinciple;Underthecontextoffurtherconstructionofphysicalcultureconsumption,thenewsystemofsportscompetitionsciencewillmakeupforthepreviouslimitationsinthe"SportscompetitionScience"textbooksthattheparticipatingobjects(theaudience)areinlackofhumancare.

Keywords:sportscompetitionsscience;textbooksystem;subjectproperty;fieldofstudy

学科是具有同一属性、明确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知识体系集合。学科知识体系集合体主要通过教材内容的“采集”和“筛选”来完成。对于我国运动竞赛学学科研究而言,最早对其内容体系设想和构思的是郑继庆、盛琦(1983)《略论运动竞赛学》一文。随后,成都体育学院学者刘建和及其科研团队开展了运动竞赛学学科的研究,于1990年出版了《运动竞赛学》(刘建和主编,四川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目前学界较认同该著作开创了《运动竞赛学》的先河,而1994年的《运动竞赛学》(国家体育总局编写组,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则标志着我国运动竞赛理论探究开始走向系统化。伴随着运动竞赛学科发展,随后陆续出版了一些运动竞赛学教材。如:李少丹、惠民《运动竞赛学》(1999、2003、2005、2009、2011年),王家宏等的《运动选材运动训练学运动竞赛学》(2000,2005年),汪玮琳的《运动竞赛学》(2004年),刘建和等的《运动竞赛学》(2008年),王亚琼的《运动竞赛学》(2009、2012年),陆红的《运动竞赛学》(2005、2010年),曹冰、回军的《运动竞赛学》(2012年)等。综观不同时期我国出版的《运动竞赛学》教材,其内容涵盖了运动竞赛学的认识、运动竞赛概论、运动竞赛制度、运动竞赛战术、运动竞赛方法、运动训练过程中竞赛安排、竞技体育赛事赛事运作、各类型大型运动会赛事简介、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赛事运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研究的内容也多从理论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进行归纳和总结,突出运动竞赛与竞技体育难以剥离的依附性特征,强化运动竞赛对运动训练的导向作用,凸显运动竞赛本身的实践操作性特征。但《运动竞赛学》学科所采借的内容和体系其人为性较强,凸显出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的多目标性、编写原则的不确定性、教材体系的“模糊”性特征。采用列举法对已编教材内容体系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运动竞赛学的编写原则,梳理出符合学科特点和时代韵味的《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对《运动竞赛学》学科研究目的和研究对象的“清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近30年来我国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的演变

我国《运动竞赛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可追溯到1983年郑继庆、盛琦的《略论运动竞赛学》一文。该文简要阐释了建构《运动竞赛学》的前瞻性价值和意义,认为《运动竞赛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借助控制论的基本原理,吸收训练学、裁判学、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等诸学科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尤其与训练学、裁判学有着更为密切关联知识集合体,并从十二个命题中圈定了《运动竞赛学》研究对象的理论部分和实践应用部分[12](见表1)。该文值得肯定的是,作者认识到了《运动竞赛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综合性运用学科,认识到运动竞赛参与主客体的重要性、特殊体育赛事组织的差异性(如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竞赛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性、运动竞赛效应对运动竞赛发展等诸多问题,对后续运动竞赛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作者的研究知识体系显得庞杂,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的多目标性和多元取向,呈现出包罗万象的百科全书构思,其逻辑顺序也不完全符合教材编写原则,其后的《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在取舍中扬弃,在无序中寻求秩序。

《运动竞赛学》学科体系的构思提出后,其具有代表性的版本主要有1990年四川教育出版社版[5]、1994年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版[1]、1999年北京体育大学版(《运动竞赛学》讲义)、2000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版[10]、2003年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版(成人教育体育专业系列精品教材)、2004年中国经济出版社版[9]、2005年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版、2008年人民体育出版社版[6]、2010年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版(高职高专规划教材)[8]、2012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版[11]、2012年东北大学出版社版等版本[2]。经过调查,目前高校采用比较普遍的是刘建和2008年主编的《运动竞赛学》,目前尚属于《运动竞赛学》的较为权威的教材,在体育专业院校和师范大学体育院(系)使用较为普遍。但各学校担任《运动竞赛学》学科教学的教师在上课时,却依据各学校教学计划的教学时数,在多方采集和筛选各种《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具体讲解内容却呈现出较大的自由选择性。进一步与上课教师进行访谈时,认为李少丹2003年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版(成人教育体育专业系列精品教材)在内容体系架构上略强于其他版本。现将具有代表性的《运动竞赛学》版本教材内容体系列表进行比较(见表2),以便探求《运动竞赛学》学科体系的优势和局限。

从以上9个具有代表性的《运动竞赛学》版本所采集和筛选的教材内容所构成的体系来看,围绕和把握“人类为什么需要竞赛”“怎样在竞赛中获胜”“怎样合理地组织竞赛”三个基本问题及其走向趋势[7],教材内容体系呈现出以下现状。其一,《运动竞赛学》的核心研究对象为运动竞赛制度和运动竞赛方法,或者说运动竞赛制度和运动竞赛方法是运动竞赛学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编者在把握这一研究对象时,在各版本的教材内容体系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基本得到了认同;其二,将项目“制胜问题”,或称为运动竞赛的博弈制胜原理纳入教材内容,凸显了《运动竞赛学》研究对象的又一重点[4];其三,契合各运动时期社会发展对运动竞赛文化的需求,将国际、国内各类型重大运动会以“文化符号”形式纳入教材,凸显了运动竞赛研究对象的拓展性;其四,将运动竞赛中的等级制度纳入教材,体现出运动竞赛制度研究领域的延伸性;其五,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时尚休闲运动项目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主要指武术)运动竞赛方法纳入到《运动竞赛学》的研究领域,体现了《运动竞赛学》研究内容的创新性。但《运动竞赛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拓展和延伸、研究目的的多目标性、编写原则的不确定性,却又反映出《运动竞赛学》自身研究内容系统性不力等现象。教材内容体系的模糊、无序,筛选、采集内容的随意性,编写原则的缺失,体现出《运动竞赛学》学科特征的科学性不强,有必要进一步对我国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的“模糊”状况进行探讨。

2我国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的“模糊”状况

2.1运动竞赛学及其所属学科理论体系

运动员选材、运动训练和运动竞赛和竞技体育管理是竞技体育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竞技体育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来看,马特维也夫(1994)认为竞技体育是一种多功能的社会现象,它包括竞赛活动和针对竞赛活动的专门训练,以及在这一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特殊人际关系和行为规范。从狭义上看,竞技体育实质是以直接针对运动成绩的竞赛形式形成的,并成为揭示、比较和客观评价人的某种可能性的统一方式的活动。竞技体育的功能性、价值取向,科学整合出《竞技体育学》当属于必然,而《竞技体育学》的分支学科必然由《运动选材学》《运动训练学》《运动竞赛学》和《竞技体育管理学》来承担。对《运动选材学》而言,主要探究如何结合项目文化特征科学地进行运动员选拔等问题;对《竞技体育管理学》而言,则主要研究运动员选材、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动态过程的管理问题。对《运动训练学》而言,田麦久(1993)针对一般运动训练学的研究内容就运动训练的实践问题和训练学的研究内容架构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对《运动竞赛学》而言,其主要的研究对象是针对如何在保证公平的情况下,组织和实施运动员在比赛中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和获取优异运动名次,以达到公众对竞赛结果的认同,因此其研究的内容和体系应围绕实践层面“为什么赛”“赛事的级别如何”“赛什么运动项目”“怎样赛”“如何保证竞赛的成功”“怎样科学公正评定竞赛效果”“公众的竞赛价值认同”等问题展开(如图1)。

从图1就运动竞赛实践提出的问题和运动竞赛学研究的内容来看,关注了运动竞赛参与主体和参与客体这一系统。亦即运动竞赛除关注竞赛本身的发展外(运动竞赛是检测运动员在保证公平合理的竞赛制度、公开透明的运动竞赛方法情况下,挖掘运动员竞技能力),应增加运动竞赛参与客体(观赏者)对竞赛效果的价值认同研究内容,关注公众对竞赛效果的价值认同便成了运动竞赛学研究的又一重要内容,而这一研究内容的中介应由运动项目的文化属性(文化特点)、公众对项目理解的文化素养来完成。这样的《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便契合了身体文化消费背景下运动竞赛研究的又一重点,凸出了运动竞赛研究内容的创新,弥补了以往《运动竞赛学》关注运动竞赛自身,而忽略公众对竞赛结果价值认同的局限,并进一步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和基层运动会(生态运动竞赛)的开展奠定了运动竞赛学学理基础。因此,《运动竞赛学》及其所属学科的整个理论框架体系,如图2所示。

由图2进一步分析可知道,运动竞赛学是竞技体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运动选材学、竞技体育管理学、运动训练学等具有难以剥离的依附性关系。它是以各类型运动竞赛的组织、实施为研究对象,揭示运动竞赛活动组织与实施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实践应用性学科。其研究的重点可以划分为职业运动竞赛学和“生态运动”竞赛学(如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赛事组织、实施等运作过程),其重点研究对象为运动竞赛制度、运动竞赛方法、赛事的属性和各运动项目文化属性(特点)下竞技博弈制胜规律等。这样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的确定,弥补了以往运动竞赛学对运动竞赛参与客体(观赏者)不力的局限,通过项目文化这一中介搭建竞赛主体和竞赛客体对竞赛本身的价值认同,符合身体文化展演背景下《运动竞赛学》本身的研究诉求,具有理论创新性和实践操作性。

2.2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的“模糊”表现

既然《运动竞赛学》具有了自身独有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其教材内容的采集和筛选体系就应该得到逐步的规范和完善。但事实上,目前《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采集和筛选所构建的体系似乎具有“模糊”的表现(见表3)。表中除《运动竞赛学》所采借的竞赛制度和竞赛方法得到通识外,尚存在以下模糊现况。其一,过度采借和关注了项群训练理论,力求运用项群理论搭建一般训练理论和专项运动训练理论的中介和桥梁作用来撰写《运动竞赛学》教材体系,这样,其独有运动项目文化的属性就会弱化,独有运动项目文化的属性就很难得到挖掘、独有运动项目的竞赛效果就很难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和赞同;其二,各大型体育运动会竞赛简介列入教材,凸显出教材内容体系的庞杂性,使得教材内容体系“泾渭”难以分明;其三,尚属于运动训练学重点的研究内容,如涉及运动员竞技能力培育问题、运动员竞技比赛战术等诸多问题进入运动竞赛学教材,让运动竞赛学研究重难点难以把握;其四,尚属于竞技体育管理学的研究内容,如运动竞赛裁判员的培养与管理纳入教材,凸显出运动竞赛学与其他学科的边界模糊现况。最后,对选择的项目运动竞赛方法编排、组织显得随意而缺乏逻辑和系统。总之,明晰《运动竞赛学》的学科属性,明确《运动竞赛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深刻理解《运动竞赛学》的人性和为人性,《运动竞赛学》就能更好地展演其理论性、实践性、创新性和科学性。

3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由模糊走向“清晰”的原则

3.1把握概念是思维的细胞原则

为什么说“概念是思维的细胞”?其一,概念是抽象思维的基本单元,是人类认识发展中由感性跨入到理性的门槛和基本标志。其二,概念具有两个层次,即内涵――事物的基本属性,区分标志,反映着对象的本原与本质;外延――反映对象的范围、数量、发展与变化、功能、作用和意义等。把握了概念就能了解事物与问题本性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其三,各门科学的定义、公式、定理和规律等都是概念的简要说明,浓缩与量化。其四,概念同细胞一样具有繁衍性,概念会随时空条件的变化、个人的出发点和认知的差异会有所不同。综上对“概念是思维的细胞”的延伸阐释,对《运动竞赛学》学科的有序、科学和清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运动竞赛学》学科里其核心的概念是运动竞赛,而其关联性最为密切的概念是竞技体育、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看,运动竞赛是一种多功能和多形态的社会现象,在社会的身体文化和精神文化中具有特殊作用,可认为运动竞赛是特定的身体文化的展演;从狭义层面上看,运动竞赛是根据各运动项目特定的评定行为,为争取优胜而专门组织实施的竞技能力之间相互较量的方式。运动训练是在教练员的指导和运动员的参与下,为不断提高或者保持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而组织实施的过程。竞技体育也有其广义和狭义之分[3]。因此对运动竞赛学学科知识的采借必须围绕运动竞赛这一核心概念及其重要关联概念进行。但运动竞赛的广义和狭义之分,便衍生出对运动竞赛内核与外延的关系,就逻辑学而言,概念的外延越小,则内核越清晰;外延越大,则内核越小,而外延的无限延伸,内核便模糊不清。因此,把控运动竞赛的内核与外延关系,对《运动竞赛学》学科教材内容的筛选具有重要的意义,否则,《运动竞赛学》教材体系的采集便是一头雾水,其知识体系的逻辑性和严密性便无从谈起,并表现出严重的拼凑痕迹。

3.2在模糊中追求清晰原则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需经历模糊性、或然性和探索性的发展历程。经过模糊认识,最终达到清晰化或精确化是最终的归宿。从思维的共性规律上看,清晰化或精确化的评价要素应当由标的明确、思路清楚、层序推进构成。对《运动竞赛学》学科的清晰化或精确化而言,其标的明确是指明白运动竞赛学研究的出发点什么,运动竞赛学研究运动竞赛应达到什么目的。对《运动竞赛学》学科的思路清楚而言,是指《运动竞赛学》学科研究内容所采借的理论、观点的运用和研究方法如何。如,运动竞赛学善于运用“博弈”一词,并在重点章节列为“运动竞赛博弈”,若不理解博弈特征的谋略性、满意性和宜斯性深刻文化内涵,编写的章节就显得勉强而含糊。又如,不了解特定历史时空条件下中国的“竞技举国体制”就盲从批判,而带有反思性的改革思路就采集于教材,或许会酿成对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增长极优势的负面影响,造成对我国整体体育发展的阻碍和限制。目前,学者普遍认同运动竞赛对运动训练的导向作用,也越发关注运动竞赛对竞技体育发展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各类型竞赛活动呈多元文化态势,抢占人们参与和观赏的机会成本,在消费时代场域下,身体文化展演也正步入休闲时代人们的消费快车道,在这样的大场域和大背景下,运动竞赛是满足人们的时代诉求而衍生的特殊消费品。时代的诉求,运动竞赛类型的多元化,需要在模糊中寻求清晰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并把控运动竞赛的人为性和为人性,传统运动竞赛学的知识体系具有调整和修补的必要。

3.3善于运用发散思维原则

著名创造学家吉尔福特说“发散思维是创造性思维明显的标志”。发散思维又称辐射思维、求异思维、开放思维,它围绕一个中心问题进行多方面思考和联想,以求得问题答案的思维方式。其特点是:多角度、多层次、多思路、多途径中选择最好方法,谋求最佳答案。对于《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的采集和筛选而言,其研究内容的多角度、研究目的多层次(对运动竞赛的参与主体、参与客体、生产者、对运动竞赛的消费者),研究方法的跨学科采借(采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如应用哲学与系统科学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研究方法、应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等),多思路(研究运动竞赛学理论体系及其发展趋势、研究运动竞赛的社会化、职业化和商业化问题、运动竞赛的制度化、运动竞赛引发的社会问题等等),多途径(研究运动竞赛本身的社会变迁、研究运动竞赛规则的嬗变与项目技术、战术发展的关系,研究比赛规则与人们的时代诉求的关系、研究人们对运动竞赛结果的价值认同等)均能运用到发散性思维。但研究对象的一个中心(运动竞赛)和运动竞赛的价值取向,为人性是采集和筛选教材内容的根本,这样学科的学术性和科学性才能得到凸显,学科的发展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3.4既综合又整合的顶层设计原则

综合是把事物的各个方面、各种因素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加以研究的思维方式。思维学倡导的整合建构(顶层设计)是指围绕某一目标,把分散因子甚至对立因子,按照有序适度原则调整、组合、配置、统一,以达到最佳效果的思维活动。整合取向目标性和建设性,综合则取向于整体性和理论性。对现有《运动竞赛学》版本所采集的教材内容知识体系而言,由于《运动竞赛学》在高校体育专业课程设置中尚未列入主干课程和核心课程,诸多学校仅将《运动竞赛学》列为专业限选课程,学科地位决定了《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筛选的综合性和整合性诉求,若教材内容过于庞杂,就只能成为教学的参考书目,其学科的理论性、整体性、目标性和建设性就会大打折扣。善于运用既综合又整合的顶层设计原则,将《运动竞赛学》中运动竞赛的取向定义为丰富人类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满足人们对竞赛文化的需求作为整体和目标,将运动竞赛对运动训练的引领和导向作为建设的路径,将运动竞赛学所采借的军事理论、博弈理论等转化再生为指导休闲时代下人们对竞赛文化的生活方式、观念和主张,满足人们对竞赛文化的共同价值认同,这样的《运动竞赛学》学科知识体系的架构就具有既综合又整合的前瞻性价值及意义。

4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清晰化构思设计

对于运动竞赛学应该解决竞赛实践的哪些问题,学者们具有比较共性的看法,但也表现出研究对象范围的个性特征。如,刘建和(1990)认为“运动竞赛学,是以运动竞赛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揭示运动竞赛活动特点和规律”。国家体育总局编写组(1994)认为:“研究运动竞赛如何促进运动训练的发展,同时概括和总结运动竞赛的客观规律,研究运动竞赛与其他学科的内在联系,总结和论述运动竞赛的组织方式、应用及科学安排、管理的手段与措施”。刘建和(2008)(人民体育出版社版)认为:“运动竞赛学是以运动竞赛过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并进一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层面界定了其研究范围。李少丹(1999)认为:“运动竞赛学是在概括和总结运动竞赛实践的基础上,运用其他有关学科的基本原理与方法,研究和阐明运动竞赛活动过程的普遍规律及运动竞赛方法总称的应用学科。”王压琼(2012)认为:“运动竞赛学是以运动竞赛的组织、实施为研究对象,揭示运动竞赛活动组织与实施过程的客观规律,以体育竞技学、体育法学、运筹学、体育经济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去研究体育运动竞赛过程中的组织与筹划、实施方案与方法,以及竞赛规程规则的制定和竞赛裁判队伍的管理手段等内容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从上述对运动竞赛学研究对象的罗列来看,出现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模糊情况难以避免,其研究内容略显散乱也属必然,研究中其他学科的采借和依附性过强,其运动竞赛学学科特色难以突出,呈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取代的动态和趋势。这样,刘建和(2008,人民体育出版社版)提出的运动竞赛学的三大学科特点(涉及范围的巨大性、研究对象之一――运动员主体的深层复杂性、研究过程存在的不确定性)就值得商榷了。但值得采借的是刘建和(2008)所提出的运动竞赛现象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其一,人类为什么需要运动竞赛,即运动竞赛的价值功效问题;其二,怎样才能在运动竞赛中获胜,即制胜问题;其三,如何科学地组织运动竞赛,即运动竞赛的管理问题。围绕刘先生的思路,将运动竞赛学圈定为一门实践应用性学科。其运动竞赛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应该为运动竞赛制度、运动竞赛方法、运动竞赛博弈。而拓展章节应围绕消费时代人们对身体文化展演的时代诉求,将现代奥运项目、民族民间体育项目、现代休闲时尚运动项目,站在运动竞赛学的学科独有视角下去进行项目文化的叙述、运动观赛的文化素养下去进行鉴赏。对此,现将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体系的模式构建如下,力求引起对运动竞赛学科研究的争鸣,促进运动竞赛学科的发展和完善。诚然,在选择具体的章节内容时,应把控运动竞赛学科理论采借的可驾驭性、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操作措施的可推广性、项目文化符号的可辐射性。

体育与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最大耦合,是体育得到极大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体育运动的发展必须考虑人这一特殊的中介和载体,架构运动参与者和观赏者的桥梁理应成为运动竞赛学研究的内容之一。以往的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的筛选过多考虑了运动竞赛与运动训练的关系,强化运动竞赛对运动训练的导向作用,而忽略了参与者对项目文化特点的深层次理解和身体文化消费问题。表4所列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构思体系,或许会引致更多专家学者的质疑和批判,但诸多学科的成熟均是学者在把握本学科核心研究对象的基础上,从不同视域进行探究,以至于产生不同的流派,学科的发展才在兼容并蓄中不断焕发出青春和活力。

5结语

判断一门学科能否成立的标准,其一是看该门学科有无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其二是看在相同领域内,有无独立的研究视角。具有自我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的《运动竞赛学》教材体系的完善,是这门学科成熟的标志。运用逻辑的思维方式和辩证法的思辨范式,力求运用概念是思维的细胞、追求模糊中清晰、善于运用发散思维、既综合又整合的思辨方式筛选《运动竞赛学》教材内容,建构《运动竞赛学》学科知识体系,是这门学科逐渐走向成熟的优化路径。在运动员的身体文化展演越来越成为消费时代的重要产品的大背景下,在运动竞赛与运动训练联系紧密而又日益分化的大背景下,运动竞赛理论的发展理应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和完善运动竞赛理论体系,促使运动竞赛理论满足运动竞赛实践的现实需要,尚需要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和顶层设计。

参考文献:

[1]编写组.运动竞赛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4.

[2]曹冰,回军.运动竞赛学[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12.

[3]李少丹,惠民.运动竞赛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1:25.

[4]刘建和.运动竞赛学:现状与重点关注问题[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9):1262-1263转1273.

[5]刘建和.运动竞赛学[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0.

[6]刘建和.运动竞赛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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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陆红,王志勇.运动竞赛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9]汪玮琳.运动竞赛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10]王家宏,金健秋,等.运动选材运动训练学运动竞赛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体育竞赛的基本特征篇2

摘要项群训练理论是以竞技运动项目的科学分类为基础而提出和建立的。它的提出丰富了运动训练体系。有利于竞技运动发展战略的制定、竞技运动项目的宏观管理、竞技人才的合理流动等。近年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项群训练理论其项群是否完善都存在着一定的质疑。逻辑学告诉我们,任何分类都要遵守相应相称(子项之和等于母项)、同一标准以及按照一定层次逐级进行的这样一些基本原则。而田麦久先生的项群训练理论发展至今,亦没有将奥运会的全部竞技运动划归进去,有其不足。本文根据项群训练理论建立的科学基础,运用文献资料、逻辑推理等研究方法在田麦久先生提出的项群训练理论基础上衍生了一条全新的项群训练理论――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

关键词器物操纵项群训练理论

1984年,田麦久提出了建立“分类训练学”的构想。1987年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了题为《项群训练理论的构思与命名》的论文。1990年在北京亚科会上发表了论文《项群训练理论的建立与应用》,1998年正式出版了《项群训练理论》专著,标志着该理论已趋于系统和成熟。该理论不断发展与完善同时也成为我国运动训练理论日趋成熟的标志之一,在理论运用于运动实践的过程中,推动了竞技体育成绩的提高,成为运动训练科研领域的主旋律。然而,项群训练理论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还需进一步改善提高。本文在田麦久先生提出的项群训练理论基础上衍生了一条全新的项群训练理论――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

一、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的定义

对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的理解与定义,首先要理解何谓“器物”、何谓“操纵”,这是该项群训练理论的两大核心词汇。根据罗竹风1990年主编的《汉语大词典》对“器物”一词的定义是:“原指尊彝之类,后为各种用具的统称。”后引申为包括没有生命的器具和有生命的动物。对于“操纵”一词的定义是:“(一)收与放,引申为控制、掌握;(二)驾驭机器与动物;(三)处理、裁决;(四)指取合,开合等变化多样的写作手法。”本文取其(一)、(二)释义。综合而论,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是指:以器械或动物自主发力或借助外力为主;强调人的主导地位,合理、熟练地控制、驾驭器械和动物运动规律,并具有一定技术、战术意识的复合型项群。其又可细分为技能主导类器械操纵性项群和技能主导类动物操纵性项群两个亚类。

二、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训练原理

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包括帆船、帆板、马术、摩托艇、高空跳伞、骑牛比赛、赛马、赛车等竞技运动项目。尽管这些竞技运动项目有的是在陆上,有的是在空中,有的则是在水上进行运动;运动员有的是在特定的器械上进行的,或者是在动物身上完成的。然而,各个项目在竞赛中运动员都必须努力控制器械或者动物,只有人与物的完美结合才能取得优异竞技成绩。

三、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项群的意义

(一)此项群的建立有利于项群内部各个竞技运动训练规律和竞赛规律的合理借鉴,为运动员和教练员组织训练和参加比赛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例如技能主导类器械操纵性项群中的帆板和帆船竞技项目,在一定程度上说它们的训练模式是可以相互借鉴的。首先,都是在水域中进行训练和比赛的;其次,运动员都需要合理的判断风向、水流及其他天气状况;再次,它们都兴起于欧美国家,在国内并不常见,需要立足本国国情合理地借鉴他国先进的训练、比赛经验。

(二)逻辑学告诉我们,任何分类都要遵守相应相称(子项之和等于母项)、同一标准以及按照一定层次逐级进行的这样一些基本原则。而田麦久先生的项群训练理论发展至今,亦没有将奥运会的全部竞技运动划归进去,有其不足。此项群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和发展项群训练理论,使项群训练理论趋向合理。

四、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竞技能力决定因素的系统分析

任何项目运动员的竞技能力都是由其形态、机能、素质、技术、战术、心理、智能七个因素所决定的,各个因素对运动员竞技能力总体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又依项目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区别。技战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的共同特点是心理、技术及运动智能的影响较高,而战术和体能影响则较低。

(一)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运动员的体能特征

1.形态特征:身体强健,体型匀称。体型正常而匀称,专项的特殊需求并不明显,技战能主导类动物操纵性项群对体型的要求稍微比技战能主导类器械操纵性项群要高。骑牛比赛对运动员的体型要求最高:身高、腿长、身体结实。

2.机能特征:技战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与其他项群一样,要求运动员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肌肉骨骼系统获得良好发展。

3.素质特征:技战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对运动员生理机能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很突出。不同运动项目对运动员一般运动素质有不同的侧重,对专项运动素质则有较高的要求。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衡能力和稳定性好;(2)动作协调能力强;(3)本体感觉较好;(4)较好的视觉。

(二)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的技术特征

技能主导类项群的竞技能力,主要表现在技术上。技术不但是战术的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素质的不足,因技能主导类器物操控性项群运动员之间无身体接触,体能的要求较小,更依靠技术取胜。

靠技术取胜的项目,技术的基本功更为重要。帆板、帆船、马术等兴起于西欧国家,此项群中的大多数竞技运动在我国并不常见,基本上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慢慢发展起来的,并且也只限于一些沿海城市或经济水平相对发达的地区,在全国开展还未普及,技术基础比较薄弱。因此,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技术的练习要强调基本功的练习,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技术,做到“扬长避短,突出特色”。

(三)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的战术特征

战术是合理地使用技术和素质条件的能力。本项群比赛要求运动员多按预先制定的比赛方案进行,尽最大努力创造最佳成绩。在赛场上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努力突破原有最高水平。因此,要求运动员注意力高度集中,并具备很高的自控能力和物控能力。力争首演成功,给对手以心理压力。运用多种暗示以激发运动员战斗意识和拼搏精神。

(四)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的心理特征

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各项目运动员与对手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竞赛中要保证自己对外界条件(包括赛场场地条件、器械状况、动物突况、观众、裁判、对手得分等)刺激中引起的异常心理状态及时地进行自我调节,以语言、思维等各种手段暗示自己,保证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确保技术水平的发挥。

(五)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的智能特征

本项群对智能的要求较高,越来越多地应用众多学科的科技成果,需要运动员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去接收、吸取或创新,才能更快地提高技术水平,在比赛中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

本项群的运动员要十分熟悉自己的器械性能或动物的习性,除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外,通过各种手段培养和发展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科研能力、自控与物控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提高其独立作战能力及应变能力,而在各种复杂、困难条件下及时采取措施,去夺取胜利。

五、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运动员比赛成绩决定因素的系统分析

(一)比赛条件及比赛的特点

帆船、帆板、马术等此项群的竞技项目可以在同一场地、同一水域分成不同道次或组次进行比赛。比赛中,运动员之间身体无接触,各自操纵自己的器械或动物,比赛完毕后由裁判评定公布成绩。因对手技术战术的变化和自己直接关联不大,要创造优异成绩,主要靠运动员自身技术的发挥和对心理状态的控制。

(二)影响比赛成绩的决定性因素

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包括在比赛中所取得的名次,以及所表现出来的竞技水平,是由运动员自身在比赛中的竞技表现,参赛对手在比赛中的表现以及比赛结果的评定行为三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田麦久,1984年)。其中运动员个体的努力程度与努力结果通常起着首要作用,器械的科技含量、动物的竞技状态和天气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影响运动员取得良好比赛成绩的重要因素。

技能主导类器械操纵项群受比赛当时天气影响较大,帆板、帆船需要借助一定的风力和水流,天气不佳也是影响比赛成绩不好的主要原因之一。

技能主导类动物操纵项群成绩优劣则与动物的竞技状况有直接关联。马术讲究“人马合一”,只有人与动物的协调配合才能取得最佳竞技成绩。

六、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性项群的训练特征

帆板、帆船、马术等技能主导类器物操纵项目,大多是19世纪末、20世界初从西欧国家传入我国,尽管起步比较晚,但是中国的帆板、帆船、马术运动的发展很快,令世界刮目相看。如张小冬获得第25届奥运会银牌,并多次获得世界帆板锦标赛冠军。

同其它项群一样,器物操纵性项群的训练也必须遵循竞技运动的基本规律,坚持运动训练的一般原则。同时,也要兼顾本项群的特点予以运用、实施。因此,我们要结合西方先进的训练经验,不断创新本项群的训练基本理论框架。

(一)训练视野的不断开拓

本项群的大多数运动项目起源、发展与西欧,引入我国的历史不足百年,我国还未能完全掌握此项群运动最核心的训练方法。训练指导思想进一步解放,有利于运动员、教练员的视野和思维的开阔。我们的训练理念已不是局限于本单项内“闭门造车”,而是更加广泛、深入借鉴、移植其他项群、国家的相关先进的、成功的训练方法与手段,使得一些优势项目独有的训练特征迅速成为本项群训练的整体特征。

(二)运动员的心智须相对成熟

本项群训练的一大特点是运动员的心智须比其他项群运动员成熟,此项群主要培养人的勇敢、坚毅和驯服动物的品质,需要较高的智慧和心理特质。帆板、帆船、高空跳伞的比赛是在深海或高空进行,缺乏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不能取得优异比赛成绩的;而赛马、骑牛需要了解动物的特殊性情以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需要智慧与勇敢并重,因此说此项群要求运动心智须相对成熟。

(三)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教练队伍和科研系统

此项群的最大训练特点是人与物的和谐发展,人与物如何协调发展是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做支撑的。如何自主研发高科技竞技器材是我国体育科研学者一支不断努力的方向,器械的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早在1979年,中国的一些航海工作者在报刊上发现了一些帆板运动的消息,经过研究、探索,制造出第一条中国帆板。与此同时,比赛中对动物动作、性情的预判以及如何进行赛前训练也是体育科研学者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只有通过系统的科学研究才能做出详尽的解决方案,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才能在比赛中取得理想的竞技成绩。

参考文献:

[1]罗竹风.汉语大词典[M].北京: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00:917.

[2]田麦久.项群训练理论[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8.

[3]田麦久,麻雪田等.运动训练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毛庆敏.体育小百科[M].山东:明天出版社.2005:152.

体育竞赛的基本特征篇3

自1989年开始,江苏省“教海探航”征文竞赛已经成功举办了28届。28年来,“教海探航”征文竞赛有效地激发了青年教师及教育管理工作者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投身教学改革的热情,为切实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深化课程改革以及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广大中小学青年教师及教育管理工作者中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影响,已经成为公认的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大型品牌公益活动。经研究,2017年将举办第29届江苏省“教海探航”征文竞赛,并定于2017年11月在扬州市宝应县举行征文颁奖活动。此次征文以“高举‘苏派’旗帜,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育人品质”为主题,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发动、组织本地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的教师、教育管理工作者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参赛。

附件:2017年江苏省“教海探航”征文竞赛细则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

2017年江苏省“教海探航”征文竞赛细则

一、征文主题

高举“苏派”旗帜,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育人品质。

二、参赛对象

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教育工作者(教师、管理工作者、教科研人员),年龄不限。

三、奖项设置

1.本次征文竞赛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2.本次征文竞赛另设先进集体奖、年度新人奖、杰出水手奖、优秀团队奖和感动人物奖等奖项。

四、征文要求

1.角度自选,题目自拟。

2.篇幅在3000字以上6000字以下。

3.A4纸打印。

五、报名方式

1.本次征文竞赛可个人报名,也可由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或学校集体组织报名。

2.发文组织参赛的市、县(市、区)有资格参加先进集体奖的评选,请将相关文件寄送至2017年江苏省“教海探航”征文竞赛组委会秘书处(《江苏教育》编辑部)。

3.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由相关部门组织初赛。

4.集体组织报名参赛的地区与学校,可优先参加“先进集体奖”和“优秀团队奖”的评选。

5.本次征文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

6.征文请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至: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33号B楼2017年江苏省“教海探航”征文竞赛组委会秘书处(《江苏教育》编辑部),邮编:21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2017年江苏省‘教海探航’征文”字样。

7.联系人:尚川(025-86275614)。

六、注意事项

1.本次征文竞赛拟采用微信扫码的方式报名,具体报名方式请关注《江苏教育》官方微信号jiangsujiaoyu以及时获取相关资讯;也可届时关注江苏教育新闻网(http://)。

2.完成微信扫码报名后按要求逐项填写《2017年江苏省“教海探航”参赛征文推荐与作者信息表》(分别刊登在《江苏教育》2017年1月与4月杂志上),并加盖单位公章。请确保信息表内的信息与微信报名提交的信息一致。

3.o参赛表或复印、自制参赛表的论文均视为无效论文,不予评奖。

4.已公开发表的文章不得参加评选;在评选结果揭晓前,不得将参赛论文向其他报刊投稿或参加其他征文比赛,一经发现,将取消作者获奖资格。

5.本次征文来稿将全部提交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如确认有抄袭行为,将取消作者参赛资格,并向相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

体育竞赛的基本特征篇4

关键词:对抗竞赛;区域内职业院校;技能竞赛

前教育部部长周济曾两次提到要建立“校校有比赛、层层有选拔、国家有大赛”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序列,形成“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技能大赛”的局面。由此,中国的职业技能大赛如火如荼,国有国赛,省有省赛,市有市赛,校有校赛。职业技能竞赛已成职业教育的常规工作,各省、市、校也以技能竞赛成绩作为衡量办学水平与教学成绩的重要筹码,职业技能竞赛热由此逐步升温。

基于区域内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作为上一级赛事的选拔赛和本区域内职业教育水平检测的手段之一,有其可取之处,也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但纵观近几年来的区域内职业技能比赛,具有明显的为竞赛而竞赛、职业教育背景下的“精英教育”和“应赛教育”的特征,其赛事组织工作都待进一步规范。

一、组赛参与者双重身份,影响竞赛的正确价值观取向

目前,区域内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多为该区域内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赛者多为区域内某个专业办学影响较大的职业技术学校和为竞赛提供设施或技术支持、与组赛学校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主办者希望通过竞赛来引导职业教育办学方向,提高专业办学水平,提升学生的整体技能水平,为参与上一级竞赛选拔选手,目的明确,动机单纯。组赛学校往往又是参赛单位,除了在项目竞赛中占据了天时地利的优势外,还预先知晓了部分竞赛内部信息,一般不对外开展相应的开放培训业务。其结果导致竞赛不利于提高技能竞赛的整体水平。基于上述分析,应坚持以下两点:(1)区域内职业技能竞赛的组赛方应为与竞赛无关的第三方。如中职学校的技能竞赛,可委托本区域内的高职院校或具备组赛条件的企业承办。(2)为竞赛提供设施或技术支持的企业应由赛事主办方选定,与参赛学校没有联系。

二、竞赛运行机制残缺,影响着组赛缺陷的及时有效纠正

目前,基于区域内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大多是由区域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单位、命题规则及命题人等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人员完成,也不排除委托参赛单位的专业教师完成,竞赛组织奖基本上是根据参赛单位的参赛项目来确定,对组赛、参赛单位的考核与评价没有具体的细则与反馈,使得组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纠正。

1.应建立职业技能竞赛的监控与考核机制。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系统,对组赛单位及参赛单位的竞赛情况进行有效管理。还可通过采集各参赛单位日常学生技能竞赛数据,分析区域内各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并根据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区域内各职业学校进行工作指导与帮助,将技能竞赛的目的真正落到实处。

2.建立职业技能竞赛反馈机制。目前的反馈基本上关于竞赛结果的反馈,关于竞赛过程中的得与失,很少组织组赛单位和参赛单位进行研究与讨论,事实上是回避了竞赛过程中的组赛与参赛方面存在的缺陷,影响着下一届职业技能竞赛的更完美结局。所以,完全有必要建立职业技能竞赛的反馈机制,通过反馈,一方面对组赛与参赛进行总结,为来年的职业技能竞赛做好充分准备,更重要的是通过分析竞赛的得失,把好的经验与做法内化到各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课堂教学、人才培养中去,实现竞赛为职业教育服务,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目的。

3.建立合理的竞赛组织程序,确保竞赛的公平性

竞赛组织程序是竞赛公平性的重要保证,一般包括竞赛指导思想的确定,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的确定,竞赛规则、内容及方案的制订,竞赛时间、地点的确定,竞赛评委的产生等。目前,区域内的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上述各项的确定多数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技能竞赛为指针,即省赛跟着国赛走,市赛跟着省赛走,校赛跟着市赛走,具有明显的为竞赛而竞赛的特征。

三、赛项设置应相对稳定

可根据本区域内专业建设情况,分年度确定本区域内的竞赛项目。这样,既兼顾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技能竞赛,又体现了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特征。

1.竞赛评委的产生。竞赛评委是竞赛评判的主体,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扎实的专业功底、熟练的操作技能。为此,应设置评委评选条件,建立区域内职业技能竞赛评委库,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竞赛评委,并在赛前合理的时间段临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2.竞赛应全方位开放。应允许参赛领队、指导教师全程观摩竞赛。所有获奖作品应现场展示,接受参赛选手、指导老师及其他人员的检验,确保竞赛公平,杜绝暗箱操作。

3.竞赛规程应与竞赛通知同时下达。主办方应做好竞赛的充分准备,提前做好竞赛的各项工作与方案,在下达竞赛通知的同时,将各赛项的竞赛规程一并下达,让区域内的各参赛单位在同一时间段知晓竞赛的各项要求,都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赛准备与训练。

总之,关于区域内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组赛问题的探讨,有利于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更加规范有序,公平合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竞赛组织工作中的优势与缺陷,完善竞赛组织与管理机制,更能促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本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促使各职业院校进一步认识到教育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进而整体提升本区域内职业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参考文献:

王宇.探究对抗竞赛的优缺点[J].中国校外教育,2011(08).

体育竞赛的基本特征篇5

【关键词】体育展示竞赛传播共赢

体育传播在大众媒介时代被认知为以电视转播、新闻报道为主流渠道的传播形态,而竞赛展示为体育传播赋予了一个新的注解:“体育即传播”。通过竞赛展示这个“跨界”载体,使体育这一全球性语言实现着传播内容和传播媒介二位一体的深刻变革。竞赛展示主要指在体育竞赛现场通过播报、音乐、视频、表演、互动、灯光等综合传播方式,利用声光电技术营造赛场氛围,将体育竞赛内容、赛事文化、市场效益以整合的平台呈现给现场观众和离场受众,被称作体育赛事的脸面和形象。从传播学的角度界定,竞赛展示是在体育现场内外所有与竞赛和赛场氛围相关的信息、观点、情感的符号传播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整合系统。由此,竞赛展示是一个从体育竞技到体育文化跃升的综合传播体系。

竞赛展示的传播特征

对一个事物特征的判断,遵循注意-兴趣-了解-记忆的认知原理,首先获得体验的是该事物的外在表现,即形式特征,进而深入内部固化印象,提炼事物的内在模式。形式特征是指人们能够通过视觉、听觉、触觉等人体机能直接感知或者运用工具性力量测量的事物的外在性状,它一般包括速度、高度、范围和持久度等衡量指标。

1.传播速度

从速度来看,竞赛展示可以被看作最迅疾的传播形式,它本身就是一种体育现场传播,电视直播也被嵌入成为竞赛展示中最长的视频展示环节。体育竞赛中对于竞赛展示的需求瞬息万变,对于时间充满不确定的赛事而言,或许一分钟前急迫地需要竞赛展示的插入,一分钟后竞赛展示则变得画蛇添足,因为竞赛展示的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往往是以秒为计量单位的。当然竞赛展示也可以是十分冗长的传播手段,因一些竞赛项目比赛时间的不确定性或一些突发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的出现,赛后竞赛展示就有可能被无限期拖延。简言之,竞赛展示的信息传播是准时、及时、适时三要素精当组合的灵活变通。

2.传播高度

从高度来看,竞赛展示传播定位于高深与通俗之间的中间路线。竞赛展示中的信息传播,体现对体育竞赛知识及专业术语的简单介绍,但不涉及高水平运动员才能领悟的技战术意图或组委会内部掌握的竞赛组织方案的解释和说明。通过竞赛展示传播塑造的观众情绪和氛围根据体育现场的类别不同可分为热烈、期待、温情等不同基调,但竞赛展示从根本上代表体育赛事的组织行为,与纯粹的民间群体现场助威行为在展示语言、态势、倾向性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3.传播广度

从延展度来看,竞赛展示无所不在地体现出传播的时空同在、信息共享和情感共鸣。竞赛展示的触发点不完全是体育官方组织有意识的预先安排,有时可能是竞赛过程中竞赛展示团队有备而来而又顺其自然的临场发挥,甚至可能是对体育比赛现场观众气氛的主动顺应和积极回应。也就是说,竞赛展示的传播范围天然包括观众群体在内,它模糊了竞赛展示专业传播者和现场观赛群体传播主体的界限,竞赛展示甚至成为融合赛场内外观众实现情感共享的主要工具。

4.传播深度

从持久度来看,竞赛展示在体育现场的传播控制中作为花絮镶嵌在体育竞赛这条主线的间歇中,但它在现场传播中留下的形象印痕和情感记忆将延绵在观众心间许久。新闻传播有一个客观规律,传播时效与功效成反比。在竞赛展示传播中,往往经典的竞赛展示声画和场景将在人们内心长存,例如庄严神圣的颁奖仪式全程。而形成这种延续性的推动力并不是强制传播手段在发挥作用,而是对激烈的呼唤、对崇高的膜拜、对仪式的向往等软性情感因素的触动和隐现。

竞赛展示传播的发展趋势

创新扩散过程中,增量式发展比存量式改革较少受到传统的束缚和现实的挑战。竞赛展示在赛场是一种增量式传播,是在现有体育竞赛的基础上新派生的传播子系统,竞赛展示在尽可能不侵扰体育赛事其他子系统利益的基础上增量改革是最为平和的前进方向。

1.自上而下的渗透路径

竞赛展示活动可以划分出数个创新扩散阶段,依次包括国际商业比赛的经验尝试、全球大型赛事的推动认可、屈指可数的竞赛展示项目化运作、竞赛展示公司雨后春笋般成长、固守传统的滞后群体。竞赛专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所做的趋势判断为,竞赛展示的创新者是奥运会等大型综合性国际赛事,早期采用者是国际单项体育比赛,早期大多数是国内商业体育比赛,晚期大多数是全国性竞技体育比赛,滞后者是群众体育比赛。

纵览竞赛展示传播的发展路径,正在沿着自上而下的线条扩散延展,在体育竞赛中的覆盖率也正在逐年提高。自上而下主要指传播主体的由大到微和传播平台的从高到低,竞赛展示形成自上而下的传播路径受以下几种因素影响:信息辐射性,国际大型综合赛事是一个“开眼看世界”的平台,竞赛展示借助这个窗口完成与国际标准的迅速对接;商业置入度,体育职业赛事推广的成熟运作将竞赛展示推到赞助商体育营销链环的最前端,大手笔的体育赛事赞助投入以及丰厚的商业回报是竞赛展示形态创新重要的助推剂;赛事影响力,竞技比赛与群众体育由于性质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举办目标,竞技体育更强调比赛整体价值的实现,群众体育则突出参与个体的自娱自乐和自我享受,竞赛展示是体育现场的整合传播,这种系统的综合传播系统更易在体系更严密的竞技体育中拓展,在组织相对松散的群众体育项目中必要性和可操作性都大大降低,是竞赛展示创新扩散的滞后者。

2.凸显一元的类别变迁

竞赛展示传播的五类主体,赛事组织者、参赛主体、竞赛展示团队、媒体与赞助商、现场观众形成以赛事组织者为起点、观众为终点的价值链,其利益整合由竞赛展示团队执行,理想模型是竞赛展示受到赛事组织者宏观控制、媒体和赞助商侧面影响、突出参赛主体的体育现场传播行为、满足观众的观赛需求。但在真实的体育现场环境中,处于原点的竞赛展示定会因为不同传播主体利益博弈发生价值偏向。竞赛展示的价值传递过程对于观众而言,竞赛展示将竞技体育的文化与艺术的外延传递给受众,势必会为竞技体育带来更加丰富、生动的文化价值与艺术体验,体育精神的内涵与感染力会伴随着竞赛展示传递、扩散、渗透和凝聚;对于赛事组织者而言,竞赛展示将会为体育赛事塑造更具魅力的形象和综合影响力,高水平的竞赛展示产生的效果彰显着精神与文化,会为体育赛事的主办者带来不容忽视的社会影响和品牌积淀,其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体育赛事本身。竞赛展示传播主体价值链中其他三类,将根据传播目的和条件的差异,形成分别偏向竞赛展示团队、参赛主体、媒体与赞助商利益的三类媒介传播形态,即赛场媒介型、明星专场型、综艺节目型竞赛展示。

3.整合共赢的发展态势

竞赛展示作为一种传播,不仅是在系统内部进行传播方式的整合,一方面它通过与大众传播的整合,形成强大的媒介整合系统;另一方面,它借用媒介事件管理、品牌营销、体育产业、创意产业规划等多种经济社会资源,实现竞赛展示的行业扩展和利益共赢。

竞赛展示与电视转播关联形成的分立模式、协同模式、共赢模式、整合模式的趋势反映竞赛展示媒介综合运用能力正逐步增强。在竞赛展示介入现代体育之前,大众传媒尤其是电视转播已经占据了赛事传播的主导位置,体育竞赛以广告置换方式转让电视转播权,赛会组委会和体育组织将转播权转让给电视机构,电视机构以等价的广告时段支付给卖方,广告内容可以是赛会宣传也可以是商品广告。竞赛展示创立之初与电视转播是分立的,仅仅在赛事宣传和竞赛数据信息方面共享,然后穿过交汇点继续在各自的轨道运行,资源重复造成的浪费不可避免;当竞赛组织者不断为竞赛展示正位时,电视转播逐渐意识到竞赛展示举足轻重的地位,二者开始尝试在时间掌控、音量调节等方面协同对接;随着竞赛展示与电视转播关系的进一步磨合,它们开始在颁奖仪式等环节力图实现电视镜头语言与竞赛展示播报的声画对位,以紧密合作谋求共同效益;电视转播与竞赛展示的整合模式是对二者之间高渗透、高效率的描述,在这样全案推广型的竞赛展示中,大众媒体全程介入体育赛事并与之浑然天成,成为体育赛事在赛场外的工具性延伸。这四种模式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而一个成熟的体育赛事会很快尝遍每一种模式并根据赛事类别做出抉择。例如,乒超联赛正在酝酿俱乐部主客场之外的中国乒协主场,而竞赛展示与电视媒体全案推广形成的传媒合力,是确保赛事影响力的坚实后盾。

体育竞赛的基本特征篇6

关键词:竞技体育;暴力;刑法

当今体育赛场上竞争日益激烈,在万众瞩目下一场大型体育赛事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比赛原有的范畴,给观众带来了更激烈精彩的比赛的同时也伴随着体育暴力问题的日渐增多,这些在赛场外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在运动场上却逃过了法律的制裁,伤害的实施者大多只遭到了职业联盟内部的处罚(禁赛,罚款等),而受害者缺往往因为伤病而遗憾终生。这也引起体育学,法学界的学者展开了对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讨论。支持者认为竞技体育领域不应该出现法律的真空,用刑法规制体育竞技暴力将表达法律不允许非必要的体育暴力行为的出现这一观念。反对者则认为竞技体育有其特殊性,身体的对抗性是许多运动项目的魅力所在,刑法的规制将限制运动员在赛场的拼搏精神,降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阻碍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体育暴力行为的规制各运动联盟内部管理就可以做到。

学界就此问题的讨论大多处于理论阶段,对于体育竞技暴力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较为缺少,究其原因,第一是因为相关的案例较少,体育领域的竞技暴力大多采用联盟自治的方式加以规范。第二是因为各国对于体育竞技项目的伦理观念和社会需求不同,如美国的UFC自由搏击,美式橄榄球,冰球等项目,从项目的特性和规则来看产生的暴力伤害几率都相对较高,很多国家却没有发展此类项目。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国外相关案例及刑法规制体育暴力的实际操作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刑法对于体育竞技暴力需要有一种威慑力的存在,但不能过度干涉,对于体育竞技暴力的规制还需要以联盟自治为主,这是各国竞技体育良性发展的一种趋势。

一、体育竞技暴力概况

对竞技体育领域中体育竞技暴力刑法规制的研究,需要结合刑法理论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放矢。竞技体育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战胜对手,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个人、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所进行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竞赛的过程使得竞技体育具有以下特征:(1)激烈的对抗性和竞赛性;(2)充分的发挥和调动运动员的体能,智能,心理,技能和战术水平(3)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竞赛,具有国际性,成绩具有公认性;(4)观赏性和娱乐性;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竞技体育发展越来越成熟,各种运动项目也是自古流传至今,更有各名族的传统项目,比如中华武术,日本相扑等等,而随着各种运动的不断普及,喜爱和观看竞技运动的人也逐渐增多,让不同的运动都能长盛不衰,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5)教育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挑战身体极限的拼搏精神,竞技比赛中渲染的民族自豪感,以及对青少年兴趣爱好、价值取向都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6)商业性;社会的发展使得受到广泛关注的以竞技体育为主体的各种体育运动项目,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手段,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杠杆。这种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运作以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娱乐性所带来的享受、竞技性所带来的刺激为主要产品,以平衡各方面利益达到互利互惠为目的的运作模式使得竞技体育具有商业性特点。

对于体育竞技暴力行为的概念,法学界和体育学界都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界定,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曲伶俐等从刑法学的角度认为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达到了犯罪程度,需要刑法予以规制的,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1]。张金成等从体育学的角度认为球员或球迷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情感等方面的非理智行为,甚至对体育运动观念曲解和误导以及任何收买、侵犯、偏离和歪曲的东西都应称为暴力[2]。曲伶俐等从社会调查入手,从社会学角度认为体育暴力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绝大多数体育暴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严重者属于犯罪行为[3]。阎小良等从体育学和法学的角度认为体育暴力指在体育活动中,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一般由有关的体育社会团体加以处罚;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其中竞技人员对非竞技人员进行的暴力行为,应当实行“双罚制”,既要由体育社会团体对其进行处罚,也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依据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将球场暴力行为分为三类:(1)违反道德规范的暴力行为;(2)一般违法暴力行为;(3)体育暴力犯罪行为[4];谭红春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认为暴力一方面对社会秩序起到破坏作用,另一方面恰恰也是另一种新的社会平衡和友好的媒介,体育暴力是暴力的多种样态之一,是暴力在体育运动的中的体现,在这样的语境和意义下,他认为“体育暴力”既表现出暴力的一面,又表现出舒缓暴力、符号转换的功能。[5]

通过上述分析,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体育暴力的概念做了不同的界定,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要规制竞技体育领域内的暴力问题,认为体育暴力可以分为观众暴力和竞技暴力,因此对体育竞技暴力概念的理解是相对观众暴力而言的。体育暴力发生的主体都有两类人员,第一为非竞技人员,如观众,赛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等。此类人员发生暴力事件,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共治安管理条例》、《体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人员所遵循的道德标准和社会秩序与公共大众保持一致。第二类体育暴力的主体为体育竞技人员,如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等,其中又分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的混合暴力两种。竞技人员最大的特征是体育竞技比赛的直接参与者,他的行为都是围绕竞技比赛进行,并受到体育行业内部管理自治的影响,如中国足协拥有对其协会内部人员处罚和管理的权利。那么对于竞技人员暴力的规制必须考虑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竞技比赛规则,社会舆论导向以及法律保障等诸多手段对其进行综合的管理与规制。

因此本文所涉及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是指体育竞技参与者,由于体育竞赛诱发的,具有明显违背体育规范的身体攻击行为。主要表现为运动员的竞技伤害行为,运动场斗殴等等。按照暴力主体分可以分为竞技人员暴力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暴力;按照暴力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分为规则内的暴力,一般违规的暴力,体育暴力犯罪;按照对竞赛规制遵守程度可以分为规则允许的暴力行为,过失犯规的暴力行为,故意犯规的暴力行为,恶意犯规的暴力行为,赛场斗殴暴力行为;按照暴力行为发生的时空特点可以分为竞赛时的暴力行为和竞赛外的暴力行为;按照竞赛的性质可以把体育竞技暴力分为职业比赛竞技暴力和业余比赛竞技暴力。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对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性质的认识,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

正常的体育竞技行为,产生一定的身体伤害是允许的,这是由体育竞技的特性所决定。从运动伦理学的角度讲,是一种有限伤害,是合理的[6]。而以体育竞技为名,伤害对手为目的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是受到法律所制裁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运动员的行为目的非常模糊,在激烈的对抗和竞争中,运动员的行为不能以常人来思考。而对于这种行为在许多项目的规则中,就有避免伤害发生的作用,如拳击比赛中,禁止击打后脑和腰部以下。篮球比赛中带球撞人,阻挡,恶意犯规两罚一掷的惩罚等等。规则的改进也有效的避免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在竞技中理应接受这些规则的限制,但很多情况下,为了达到战术目的,或者运动员私人的仇恨,不以比赛为目的,伤害对方的行为必须强烈禁止,否则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将会被打破。在2008年奥运会足球比赛中,中国对比利时,中国运动员谭望嵩为争球而使用粗暴的动作将比利时球员波科尼奥利踢成重伤,以致这名球员失去生育能力,比利时足协随后向比利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谭望嵩。但要证明谭当时的动作是要伤人而不是正常的踢球却非常困难,因为在高速奔跑中,在亢奋精神的支配下,运动员的动作瞬息万变,轻重缓急不易控制,依据竞技规则去判断是否违规容易,但要从刑法的角度认定谭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则太难。

二、英美国家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司法实践

对体育竞技暴力的研究,通过查阅国外期刊常见于一定数量的判例。但各判例由于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理论理解的不同做出的最后裁决也不尽相同。以下是两个英国的典型判例。

案例一:McCartan案

2003年5月,盖尔足球联赛Westmeath州对Down州的比赛中,JamesMcCartan代表Down州前锋,当时他的对手是Westmeath州队的KennethLarkin。双方身体接触激烈,案子的关键在于双方当时的竞争性。Westmeath队的观点是:运动员在争抢之后,Down队员转回又扔出了一拳。McCartan申称他不知道是什么引起的伤害,但是猜测可能是当他要摆脱Larkin的盯防的时候偶然地肘击导致。在此需要注明的是,虽然盖尔足球是允许身体接触的运动,其中的处理规则较难把握。防守者(就像Larkin)经常使用推,拉或者其他阻碍对手的形式,而裁判在竞争激烈比赛中对这种无意识的的粗鲁的行为的判罚也较为难发现。William法官早期慎重的考虑了比赛的竞争性以及当事人当时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之后又对英国爱尔兰运动委员会一系列伤害事件做了调查,列了2004年GAA发生的一些了暴力事件,包括下巴损伤,面颊击打,攻击裁判及官员以及U18足球比赛中的群殴。在U18爱尔兰足球冠军竞标赛CountiesLaois和Cork的比赛中群殴发生后,GAA为此发表的公开的道歉信。当球迷,教练,裁判,运动员之间的争斗发生后,许多人已经接受了这种伤害。GAA主席要求整改联盟内部纪律体系。

在此案中GAA的内部纪律机制,比赛管理委员会和上诉管理委员会进行了长期的调查,但仍无结果,这也导致了此案件最终进入了法律程序。M法官对GAA(实际上是对爱尔兰运动委员会)提出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内部组织纪律的腐败已经很长时间。第二,GAA现在的纪律体系已经破败需要大整修。最后M法官强调说盖尔足球是一项激烈身体对抗的运动项目,在此运动中许多意外伤害难以预计,尽管LARKIN在紧密防守对被告是一个强烈的刺激,但是“伤害某人没有法律的正当认可就是犯罪,不论伤害发生在大街上,家里还是足球场上及其他一切地方”2004年11月1日,都柏林地区法院,JamesMcCartan以违反人身法案(1997)被定罪。William法官推迟宣判,观察被告在赔偿原告伤势恢复过程中的态度。2004年11月22日,McCartan通过慈善捐款的到免罚[7]。此案受到广泛的媒体关注,成为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马蒂案

1992年,英国发生了一起橄榄球案例:诺丁汉队与伦敦队进行的比赛中,诺丁汉队球员马蒂与伦敦队球员瑞斯发生了纠缠,致使马蒂受到了较重的伤害:颌骨骨折,并被打掉两颗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时,马蒂详细地描述了整个事件,试图证明瑞斯的合理性,并讲道:“我无法忍受在一项如此钟爱的运动中看到出现这种程度的暴力行为”。瑞斯则辩解说是马蒂一直在对自己犯规,打马蒂只是为了引起裁判的注意,以阻止这种非法的干扰,而没有伤害马蒂的意图。最后皇室陪审团裁决瑞斯无罪。在其后来的辩护词中,说道“如果运动道德的重要元素之一竞赛精神和裁判的权威都要诉诸于类似的诉讼程序来决定,而且这种决定成为体育活动的控制性因素的话,那将是十分不幸的”。此判例被作为体育竞技伤害豁免于司法裁决的经典案例。

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最终裁决,但是可以反映一个问题,体育竞技伤害案件国外并不支持进行刑事诉讼,而是首先由联盟自制进行调查和裁决,但是当联盟已经无力处理,此类问题以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秩序时,司法机关适时介入进行裁决,但司法的介入难度较大,耗费的资源较多,如McCartan案中历时17个月。对于竞技伤害责任的承担上,从国外法律来看,此类案件即使宣判也会从轻处理,并且由于其责任认定难,支持通过司法判决的案例占少数。

三、体育竞技暴力刑法介入的理论基础

(一)体育竞技暴力罪与非罪的辨析

犯罪的定义按其是否表明犯罪的实质内容可以分为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定义三类。形式定义强调其法益侵害性,认为犯罪仅仅是以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者刑罚予以制裁的行为,但未能揭示出犯罪的实质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实质定义注重犯罪的本质,从犯罪危害社会生存这一本质出发,认为犯罪侵犯了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是一种的行为,但忽视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认定标准是刑法,容易不收现行法律限制而扩大犯罪范围,对法治的实施在实践上有潜在的危险。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老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罚中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罚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相统一。我国刑法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其中三特征说是普遍所接受的学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犯罪成立的基础,是确定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的。判断体育竞技暴力是否犯罪而是否应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约首先判断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暴力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原型文化表述,是维持人类社会的集体记忆、社会秩序和潜意识心理平衡的重要的社会实践,“体育暴力”是这种文化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社会冲突中起着缓冲和平衡的作用,为人类心理能量的释放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象征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正当的体育竞技暴力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从竞技的暴力,赛场的恶意犯规,至对手产生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通过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影响人类的行为,从这一角度来说又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在实践中操作中难以把握。

(二)刑法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原则

1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时必须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领域的规制必须有度,规制不能过松,把违规行为全部交给行规处理,让竞技体育成为犯罪的合法手段,这样势必造成竞技体育领域暴力不断,血案频出。也不能过严,让刑法渗透进竞技体育的方方面面,影响体育的激烈竞争性,运动员在参场畏手畏脚。竞技体育领域还是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竞赛规则去规制,只有当行业能不无法解决时才能求助于刑事司法。

2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在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一定要慎重,只能对那些单纯依靠比赛规则、体育法规不能调整的情况犯罪化。如果比赛规则和其他的行业规定已能很好地调整和处理有关情形,刑法的介入就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必要的,而且也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缺乏社会相当性。比如足球比赛中,背后铲球致人摔倒甚至造成轻伤的情况,由裁判员向犯规者出示红牌将其罚下场即可。如果刑法强行介入,以故意伤害(轻伤)罪追究伤害者的刑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妥当的。其次,从国外案例也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刑事裁决时也是竟可能从轻处理。

四、我国体育竞技暴力遏制策略

(一)完善行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在我国竞技体育暴力首先应寻求行业内部的救济,单项运动协会对本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成为首先考虑的对象。首先加大对危险行为,伤害行为的处罚,让那些产生严重伤害后果与可能产生伤害后果的动作的到约束。目前产采用的处罚措施有罚款和禁赛。在美国最严重的处罚是终身禁赛,这对于一名这也运动员来说无疑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其次设立容易引起竞技赛场混乱与暴力的制度,如NBA的零忍让规则,确立的裁判的绝对地位,有效减少现场混乱暴力。

(二)竞技体育规则的优化处理

竞技规则在体育领域来说就是运动员,教练员所遵守的“法律”。越多身体接触,越强对抗性的项目,那么规则就应该更加详细。竞技规则更把运动员场上的行为规范化,让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提高运动员,教练员文化道德素养

恶意伤害在竞技体育的产生与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道德素养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在青少年比赛中,对天赋球员的嫉妒心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比赛胜利的偏激,等等都容易造成直接以损害对手为目的。加强教练员,运动员平常的文化素质教育,发扬拼搏的竞技精神,对提高我国整体竞技水平,维持竞技秩序起到促进作用。

(四)刑事司法的适当干预

竞技体育不应该脱离法律的管辖,成为犯罪的一片乐土,刑法在谦抑性原则和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应保留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对那些目的明确,证据确凿的恶意伤人行为予以刑法制裁。

五、结语

体育竞技伤害在体育赛场上时候发生,笔者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件的分析认为国外目前对于体育竞技伤害暴力的刑法介入抱着谨慎的态度。从案例来看,法院尽可能避免体育领域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有在体育行业内部机制无法解决是才涉足。理论界对此案件探讨不一,肯定体育领域不能出现法律的真空,但是又不能清晰的界定体育伤害入罪的认定,过严过松都将阻碍竞技体育正常健康发展。笔者提出此类案件首先应从体育领域制定遏制措施,完善体育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优化体育竞技规则,提高竞技人员文化道德素养,其次刑法进行适当干预。

参考文献

[1]曲伶俐.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J].山东社会科学.2010.3:84-88

[2]张金成,王家宏,舒钧.我国球场暴力研究概述[J].天津体育学学报,2005,20(3):47-50

[3]曲伶俐,景年红.关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调查报告[J].政法论丛,2009.5:53-60

[4]阎小良,王家力,邓仕琳.从体育学与法学的视角对球场暴力概念的重构[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7.4(26):10-12

[5]谭红春.对体育“暴力”的文化人类学解读[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3(24):22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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